因此,这些举措并没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是使监管环境偏向于有利于欧盟实体、商品和服务。主要原因是这些措施没有制定适用于国内和第三国实体、商品和服务的规则,。然而,这些外部监管制度似乎比它们试图复制的国内制度更加 而是试图创建一个 繁琐。这可能部分是因为在管理针对第三国实体、商品和服务的措施时存在固有的行政困难。
然而根据国际经济法
这种国内制度与国外制度的分离可能会导致违反世界贸易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库 组织 (WTO) 规则和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评估这一原则是否得到尊重将以国外制度本身为中心,而国内制度则被排除在外(例如,见 WTO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金枪鱼 II(DSU 第 21.5 条),第 7.13 段。
但是,如果与国内制度相符的国外制度不会使外国实体、商品和服务相对于受国内制度约束的国内实体、商品或服务处于竞争劣势,或者如果这种劣势与该措施追求的合法目标有关,或者由于管理国外措施的实际限制,则这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行为可以根据 WTO 规则 而是试图创建一个 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般例外情况得到证明。CBAM 和外国补贴条例的某些要素似乎并非如此。例如,CBAM 下更 从过滤器类型选项中选择“默认 严格的定价和证书机制与其合法目标无关,也不是由于任何实际的行政限制。外国补贴条例中缺乏与欧盟国家援助一般豁免条例类似的豁免,情况也是如此。
因此虽然国际经济法并不禁止造成竞争不平衡的外部措施
但确实会施加限制,以避免这些措施成为让国内实体、商品和服务比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优势的工具。但是,任何针对这些措施的不利裁决,无论是由世贸组织还是根据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只要发现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且该措施不符合一般例外的要求,都不需要取消该措施。相反,它要求对措施进行修订,以充分平衡竞争环境或使其有利于国内实体、商品或服务,但仅限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于实现该措施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或使其在实际实施中可行的必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