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权法的经验表明,尽管存在基于严重性的限制,各国仍可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解释工具,。这种尊重的态度是可取的,因为任何试图通过条约解释做出客观判断的尝试都必然会冒着根据裁决者自己对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而无需确定紧 的先入为主的想法任意划线的风险。甚至存在这样的风险,即由此制定的任何一套单独的标准都可能鼓励各国通过实施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等方式升级冲突,以满足专家组规定的标准。
目前尚不清楚专家组为何
决定在原产地标记要求案中采用不同的方法,严重依赖对 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中安全例外条款的字面分析。但很明显,专家组的方法过于形式化和不平衡——没有为评估情况留下任何余地,同时放弃了评估国家可能采取的自由 而无需确定紧 裁量行动的权力,只要专家组确信存在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这种形式主义立场是否可持续还有待观察。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专家组的这一决定体现了国际裁决的武断性和不一致性,这可能会损害司法权威,使其无法对安全例外的主张做出客观的裁定。正如我在新专著中所指出的那样,更好的方法是将司法调查限制在自由裁量权是否出于善意行使的范围内——换句话说,是否真正追求受保护的安全利益,而不是以任何方式蓄意对受国际法保护的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损害。
这种方法并非 WTO 争端解决的例外(见Akande 和 Williams,第 389-396 页)。事实上,它构成了专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家组对俄罗斯过境运输案(第 7.131-7.132 段)和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案(第 7.281-7.282 段)中“基本安全利益”进行评估的基础。
在这方面,专家组在美国钢铁和铝产品案中的评估更容 文件与内容更新量相对较小的文件可能会获 易被接受,因为其结论是基于缺乏相关信息作为国际关系中紧急状态的依据,而不是其自身对某种情况是否符合紧急状态的评估。
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提出的三项因素
(即过度进口取代国内钢铁/铝、由此产生的不利经济影响以及全球钢铁和铝产能过剩)均未能确定或解决国际关系中存在紧急情况(挪威的投诉,第 7.130-7.136 段)。我认为,在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时,有理由要求各国提供相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关且充分的信息和理由,作为善意解释和履行其义务的要求的一部分(第 127-135 页。